单位行贿主体的变更情形较为多样。
当单位发生合并时,后续的合并单位需对原先单位的行贿行为负责。
就吸收合并而言,吸收的一方要承接被吸收方的所有法律责任,其中自然也包括行贿责任;而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则由新设立的单位来承担相关责任。
要是单位进行分立,一般来说,分立后的单位要对原先的行贿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啦,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协议来约定债务(像行贿责任这种消极债务)的分担,那就按照协议来,但这种协议不能对抗那些善意的第三人或者国家公权力机关对行贿责任的追究。
倘若只是单纯的名称变更等不会涉及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变更,变更后的单位依然要对原行贿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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