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当土地被征收后出现闲置状况时,存在特定情况与处理办法。
其一,土地征收后,倘若未获得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同意,且超过两年时间仍未开始动工开发建设,那么这类土地便属于闲置土地。
针对闲置土地,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来征缴土地闲置费。
其二,倘若土地闲置满两年且尚未开工建设,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过,倘若因不可抗力或者是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而导致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况,则不适用此规定。
所以,一旦遇到土地征收后闲置的情形,可向当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映,让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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