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存在可中止的情况的。
在司法实践领域,倘若父或母去探望子女,倘若这种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这一标准极为关键,像探望者具备严重的暴力倾向,或者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且这种疾病有可能危及到子女的健康等情况,都属于此类。
当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不复存在后,就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需要明确的是,权利的中止并非是永久性地剥夺,而是出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的临时性举措。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在保障父母探望权的同时,始终将子女利益置于首要位置的法律原则。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