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认为本罪的罪过形成是故意,因为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行为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的。
其二,而为本罪的罪过形成是过失,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
其三,认为本罪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理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不仅可以处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且可以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时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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