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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观点的人又认为,该情况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按前述观点,原告提交欠据即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欠据不真实,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无法鉴定时,由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其理由很难自圆其说,前后互相矛盾。
但如果让被告承担不利后果,难免会有更多人为制造类似欠据,背离了法律正义、秩序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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