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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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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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