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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自办同行企业

倘若股东暗中开设同行性质的企业,那么极有可能牵涉到违背竞业禁止义务这类的法律事宜。

就有限公司而言,倘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亦或是股东之间存在相关的约定,此情况下该股东的举动便有可能构成违约。

并且在某些情形里,还会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公司具备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力,同时让其对公司因之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倘若该股东同时身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倘若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准许,凭借职务上的便利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契机,自行经营或者替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型的业务,那么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属于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范畴,是必须要严格遵守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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