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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在工作中严重地不负责任,既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也不认真对待职责,从而使得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极为重大的损失。

在实际的工作情形里,对玩忽职守罪的界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

其一,主体一定得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是前提条件。

其二,要有玩忽职守的实际行为,既包括应该作为却不作为的情况,比如明明有监管的职责却不去监管,本应履行审批手续却不予履行等。

其三,必须要有重大的损失结果出现,像导致人员伤亡、大量财产损失或者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其四,行为与结果之间要存在刑法所规定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玩忽职守的行为直接引发了重大损失结果的产生。

这几个方面需要综合起来进行判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缺失,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认定玩忽职守罪。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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