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见认为,拆迁户对外买卖拆迁安置房的实质并非转让房屋而是转让回迁安置要求拆迁人给付房屋的债权。这种属债权性质的权利转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徐某之间买卖的标的实际上为要求拆迁人给付张桥安置房10幢204室的权利,应当依法认定为合同有效,由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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