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一规定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宪法渊源。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其中,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
“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