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缴制的框架下,股东并非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就一次性缴足全部出资,而是要依据章程规定的期限等条件来履行出资义务。
而股东抽逃出资,指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其已经缴纳的出资偷偷地撤回,这种行为会对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
比如,通过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款项转出等手段来实现抽逃出资。
一旦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同时,那些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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