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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经济补偿

对于符合经济帮助条件的,具体的帮助方法、时间问题首先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

如果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方法应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和另一方一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而定。

具体而言: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人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之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应当自行解决生活困难,他方不再负有帮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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