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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人民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该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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