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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