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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
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期限。
例如:
两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为1000年,而且该企业营业期限为长期。
实际上,这个期限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并不违反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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