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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足以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该清偿行为有效。
(2)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行为有效,具体包括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支付的水电费、劳动报酬等必要开支,以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情形。
(3)经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认定为有效,但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除外。
提醒:
破产前个别清偿是否有效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该清偿可能被撤销,建议涉及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明确法律风险。
2026-01-02 0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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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若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该清偿行为有效。
(二)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有效,例如为维持企业运营支付水电费、劳动报酬等必要开支。
(三)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支付水费、电费等费用,或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认定有效,但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条款: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2026-01-02 06:4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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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自身财产设立担保的债权,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足以覆盖对应的担保债权,债务人对该债权进行的单独清偿行为会被认定为有效。
能让债务人财产获得增益的单独清偿也属有效,比如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支付的水电费、员工劳动报酬等必要费用。
为保障基本生产而支付的水电费用、员工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款项,以及通过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完成的单独清偿,通常都会被认定有效。
不过,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类清偿行为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些规则的设立,旨在平衡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企业合理运营的需求,避免顾此失彼。
2026-01-02 05:1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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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破产前的部分清偿行为并非全部无效,符合特定条件的清偿会被认定为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破产前的个别清偿行为有效。一是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若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足以覆盖担保债权,该清偿有效。二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有效,比如为维持企业运营支付水电费、劳动报酬等必要开支。三是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支付水费电费等,或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认定有效,但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与保障企业合理运营的需求。如果对破产前清偿行为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指引。
2026-01-02 03:4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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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的部分清偿行为并非一律无效,满足法定条件的个别清偿会被认定为有效,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整体利益与债务人合理运营的需求。
1.对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时,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足以覆盖对应的担保债权,该清偿行为有效。这是因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属性,此类清偿不会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行为有效。例如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支付水电费、劳动报酬等必要开支,这类支出能帮助企业延续生产或减少财产损失,间接增加债务人整体财产,对全体债权人有利。
3.特定必要支出及法定程序下的清偿行为原则上有效。包括为维系基本生产支付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但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该清偿行为仍会被认定无效。
2026-01-02 02:20: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