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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哪些清偿行为会被认定有效

王** 湖南-湘潭 破产清算咨询 2026.01.02 02:18:57 358人阅读

破产前哪些清偿行为会被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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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足以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该清偿行为有效。
(2)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行为有效,具体包括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支付的水电费、劳动报酬等必要开支,以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情形。
(3)经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认定为有效,但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除外。

提醒:
破产前个别清偿是否有效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该清偿可能被撤销,建议涉及相关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明确法律风险。

2026-01-02 08: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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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若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该清偿行为有效。

(二)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有效,例如为维持企业运营支付水电费、劳动报酬等必要开支。

(三)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支付水费、电费等费用,或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认定有效,但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条款: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2026-01-02 06:4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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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自身财产设立担保的债权,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足以覆盖对应的担保债权,债务人对该债权进行的单独清偿行为会被认定为有效。

能让债务人财产获得增益的单独清偿也属有效,比如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支付的水电费、员工劳动报酬等必要费用。

为保障基本生产而支付的水电费用、员工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款项,以及通过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完成的单独清偿,通常都会被认定有效。

不过,若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这类清偿行为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些规则的设立,旨在平衡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企业合理运营的需求,避免顾此失彼。

2026-01-02 05:1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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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破产前的部分清偿行为并非全部无效,符合特定条件的清偿会被认定为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破产前的个别清偿行为有效。一是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若担保财产市场价值足以覆盖担保债权,该清偿有效。二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有效,比如为维持企业运营支付水电费、劳动报酬等必要开支。三是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支付水费电费等,或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认定有效,但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与保障企业合理运营的需求。如果对破产前清偿行为的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指引。

2026-01-02 03:4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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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的部分清偿行为并非一律无效,满足法定条件的个别清偿会被认定为有效,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整体利益与债务人合理运营的需求。

1.对设有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时,若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足以覆盖对应的担保债权,该清偿行为有效。这是因为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属性,此类清偿不会损害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行为有效。例如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营支付水电费、劳动报酬等必要开支,这类支出能帮助企业延续生产或减少财产损失,间接增加债务人整体财产,对全体债权人有利。

3.特定必要支出及法定程序下的清偿行为原则上有效。包括为维系基本生产支付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以及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但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该清偿行为仍会被认定无效。

2026-01-02 02:20:3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资本,即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欲突破上述规定而剥夺股东的期限利益,应当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股东认缴的金额、期限都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作为一种公示文件,债权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在交易过程中对此风险也应予以预见,所以以保护债权人预期利益为由来论证加速到期的正当性,实务中通常不予支持。资本认缴制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而加速到期无疑是对认缴制的突破,而且这种突破实质上是加重了股东的责任,这种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通过一般诉讼途径要求股东提前履行认缴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人民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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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9 560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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