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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手续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写一份保全申请书,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和与被保全人发生争议的证据,如借条等,再向提供想保全的财产详细情况,如银行帐户、房产证号等,提供担保,到的立案庭,找到专门负责诉前保全的法官,把你的上述材料交给他就行了。

2、保全费是按照保全的金额计算的,如你保全的金额是5万元,保全费是520元,保全金额是10万元,保全费就是1020元,但最多5000元,无论保全多少钱,最多只收保全费5000元。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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