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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中有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024-02-21 04:52:54 已帮助30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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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新闻传播内容的真实,并不要求作品百分之百的真实准确。

由于新闻工作的时效性、复杂性特点,要求新闻作品每一个细节都做到准确无误是不现实的。

只要报道中关系到特定人名誉的部分基本准确就构成免责事由。

这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要关系到特定人名誉。

有的新闻在主要报道某人时并无失实之处,但涉及的其他人或事却发生了基本内容的失实。

这对于后一相对人来说,也属于内容失实。

其实,“基本事实”的划分界限在于错误报道的比例是否足以影响到特定人公正社会评价的降低。

比如将数额不大的偷税行为描绘成偷税漏税上百万元,就是将一般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明显贬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侵害了他人名誉权,属于基本事实失实。

再比如,将某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所投入的总金额700万元说成了非法牟利70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非法牟利是50万元。

报社对公司非法经营的报道是基本属实的,报道中牟利金额的失实,对公司的名誉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不构成侵权。

在该案中,数字的失实就不构成基本事实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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