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闻工作的时效性、复杂性特点,要求新闻作品每一个细节都做到准确无误是不现实的。
只要报道中关系到特定人名誉的部分基本准确就构成免责事由。
这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要关系到特定人名誉。
有的新闻在主要报道某人时并无失实之处,但涉及的其他人或事却发生了基本内容的失实。
这对于后一相对人来说,也属于内容失实。
其实,“基本事实”的划分界限在于错误报道的比例是否足以影响到特定人公正社会评价的降低。
比如将数额不大的偷税行为描绘成偷税漏税上百万元,就是将一般违法行为变成了犯罪,明显贬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侵害了他人名誉权,属于基本事实失实。
再比如,将某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所投入的总金额700万元说成了非法牟利700万元,经调查,该公司非法牟利是50万元。
报社对公司非法经营的报道是基本属实的,报道中牟利金额的失实,对公司的名誉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因而不构成侵权。
在该案中,数字的失实就不构成基本事实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