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环保部门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当遇到某些环境违法行为时,环保部门有权力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等行政决定。
倘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这些决定,环保部门便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通常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像催告等一系列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与此同时,环保部门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些处罚决定或行政命令。
这充分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环保执法过程中的协同合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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