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
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
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是属于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如串通投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财产损失的,是可以按照实际的涉案数额大小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清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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