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存在错误认知,实际上行政诉讼调解书是可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
在行政诉讼过程里,一旦法院调解成功并制作出调解书,当这份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便拥有了法律效力。
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这完全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行政诉讼调解书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
其意义在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彰显了该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使得调解结果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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