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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该如何列明证据材料?

ask****904 湖北-武汉 判决执行咨询 2026.02.10 14:49:33 430人阅读

我作为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应该如何列明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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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5:0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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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列明证据材料,首先要确定证据与诉求关联性,比如证明对执行标的有合法权利的证据。将证据分类整理,像书面合同、产权证书、付款凭证等。给每份证据编号,写清名称、来源、证明内容。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证据,制作证据清单,在清单上详细记录证据信息。最后在提交证据时,附上清单,方便审查。

2026-02-10 14:52:11 回复

【法律意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法律依据】《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意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法律依据】《收养法》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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