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股东在未获授权时是不能代表公司进行答辩的。
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具备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在诸如诉讼或仲裁这类法律程序里,应当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像公司的法务人员、聘请的律师等去代表公司进行答辩等诉讼行为。
倘若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答辩,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要是公司之后认可了该股东的答辩行为,那么此答辩行为就会被视为有效;可要是公司不予以追认,该答辩行为就对公司没有法律效力,并且股东还可能需要为其无权代理行为给相关方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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