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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50000元罪

挪用资金数额为5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对于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只构成挪用资金罪。

而其量刑标准为: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

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

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5、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6、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7、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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