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供述的内容超出了自首的要求,另构成立功,则应同时认定自首与立功;
如果供述的内容,既是自首也是立功表现,则只能择一认定即对行为人最有利的量刑情节。
刑法修正案,由原来的“应当”修订为“可以”。
建议直接翻出第八修正案来看,这样比较清楚。
第七修正案及以前,68条是这么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修正案则有一如下规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另外,第八修正案没有就既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做出任何规定。
综上所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再“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