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像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还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其他单位”,这些常设性组织的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而那些不属于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就不能构成此罪的主体。
不过,如果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要是有挪用行为,那就得按照挪用公款罪来定罪处罚。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主体在挪用资金行为上的区分和界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准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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