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通常不会构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指的是向外展现出想要产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而好意施惠大多是基于情谊、道德等缘由而实施的无偿行为,像顺路搭载同事啦,邀请朋友吃饭之类的。
从构成要件方面来讲,好意施惠缺少意思表示中的法效意思,也就是说行为人并不期望通过这一行为形成某种特定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
比如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中,倘若出现意外,驾驶者通常不用承担严格的合同违约等法律责任,而是依据具体状况或许会适用公平责任等其他规定。
因此,一般而言,好意施惠和意思表示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在对法律关系进行判断时,一定要准确地将它们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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