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倘若对被拘留之人认为需予以逮捕,需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请求。
而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够延长一天到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这里的延长需经过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批流程,不过最终的逮捕还是得获得检察院的批准。
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拘留后的羁押期限延长,必须要经过上一级检察院的批准。
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一方面能保证刑事诉讼得以顺利推进,另一方面也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当的羁押情况,从而在法律程序上做到严谨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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