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存在错误。
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仅需以自身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则需以其全部资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此概念主要是明确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界限,并非针对股东数量提出要求。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着法定的股东数量要求,即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作为发起人。
这些规定是关于股东数量方面的,与有限责任的内在含义属于不同概念,绝不能将它们混淆在一起。
它们各自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作用,在公司法律体系中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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