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法定事由:判断是否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司注销后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等情况。
(二)收集证据:收集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的证明材料,或股东未清算的证据。
(三)诉讼处理:若已起诉公司,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说明个人担责事实及法律依据;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起诉相关个人,同时注意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