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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担保无效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因此,所谓抵押合同就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能够有效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抵押合同的签订受许多条件的限制,如果超出这些限制,抵押合同将会无效,其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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