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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当动产担保物权出现竞合情况时,通常遵循以下规则:其一,留置权具有优先权。

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因合法占有动产而产生。

就像修理厂在未收到修理费的情况下对维修的汽车享有留置权,即便该汽车已设定了其他担保物权,留置权人仍能优先获得清偿。

其二,已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比未登记的更具优先性。

若抵押权和质权都已登记,就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来清偿;若顺序相同,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质权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设立,若未登记且遇到其他合法的担保物权人,往往处于较后的受偿顺序。

这些规则的目的在于维持动产担保交易的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交易过程更加公平、有序。

最新修订: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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