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实则属于附随义务的范畴。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先合同义务便开始发挥作用。
它指的是在合同生效之前,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这一义务的产生根源是诚实信用原则,它贯穿于合同订立的整个阶段。
而附随义务呢,是在债的关系逐步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形成的。
像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都是为了辅助实现主给付义务而存在的。
先合同义务完全符合附随义务的这些特性,例如在订立合同期间,双方需承担保密义务,不能随意泄露相关信息;也要如实告知对方一些重要情况等。
这些先合同义务,能确保合同订立过程的顺畅,保护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它们紧密地附随于合同订立这一行为,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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