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乃依据法律特定规定恶意剥夺罪犯在一定时间段内所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之权益的一种严厉刑罚手段。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既可作为刑事处罚的附随性措施,也可以单独适用。
凡被归为以下三大类型的罪犯皆可能遭致此类附加性质的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是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罪犯;
其次是那些蓄意实施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以及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行为的罪犯;
最后是被法院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对于这类罪犯应采取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惩罚措施。
而在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其犯罪主体多涉及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等领域的罪犯。《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