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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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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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那个关于借贷的事详细情况再下面就有一天我朋友去借贷手机让我跟着一起去,到了地方他开始办合同,把我拉黑现在我想问的是他们如果拉黑我的账户咋办,有什么解决办法我还害怕他会用我的身份证办什么借贷,我现在很害怕

每个银行对保证人的要求分别,有些银行要求必须是本市户口,本市工作,并且是行政事业或大型公司单位的,但有些银行要求会稍微松一些,最好去银行信贷仔细询问一下。保证法限定第二十一条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息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花费。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当事人对保证保证的范围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受职责。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保证证职责。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获到保证人书面认可,保证人对未经其认可转让的债务,不再承保证证职责。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换主合同的,应当获到保证人书面认可,未经保证人书面认可的,保证人不再承保证证职责。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第二十五条通常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债权人已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限定就持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能够任意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保证证职责。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保证的,保证人对物的保证以外的债权承保证证职责。债权人放弃物的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法人的分支组织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公司法人有犯错的,应当根据其犯错各自承受相应的民事职责;债权人无犯错的,由公司法人承受民事职责。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受民事职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两方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请债权的,保证人能够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019-02-03 17: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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