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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析法务
地区:江苏 - 宿迁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决裂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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