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商定,同时还应商定定金的数额和托付时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两倍返偿还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商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要回。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限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要求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花费。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要求,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两方可否商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要求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两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如果无上述情形,卖家无需返还定金。但你仍能够和气商量处置。
2018-12-16 07:13: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