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质权、债权、物权变动的问题,未经抵锭畅赤堆俦瞪稠缺椽画押权人认可而转让该物给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有效么,物权发生变动么,为什么。

重庆 - 大渡口区 结婚
1位律师回复

遵义法务

地区:重庆 - 大渡口区

我国物权变动方式为一个债权做法+一个物权公示做法,比如需要登记的房屋,若要发生物权变动,先要签订买卖合同(债权做法),然后再去解决过户登记(物权做法),这样物权才发生转移,比如甲跟乙、丙先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后来跟丙解决了房屋过户登记,那么房屋所有权归丙,而乙只能向甲主锭畅赤堆俦瞪稠缺椽画张违约职责;而对于无需登记的动产,若要发生物权变动,先要签订买卖合同(债权做法),然后再进行托付(物权做法),这样物权也发生转移。如果仅仅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只发生债权效力,并无实现物权变动。回到你的题,如果是无需登记奏效的动产典质(动产典质无需托付典质物),那么虽然未登记典质权,但典质合同已奏效,只是如果所有权人未经典质权人认可,而将典质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已托付为前提),那么典质权人不能对抗该物权变动,典质物归善意第三人所有,典质权人只能向典质人主张典质合同之债,从转让款中清偿原债务。如果是需要登记才奏效的典质权,那么因为已经登记,典质权已成立,若典质人未经典质权人认可而转让该物给善意第三人,则典质权人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典质权人能够追讨该物,而善意第三人的受让合同仍具有债的效力,能够向典质人主张违约职责。简单的说,债权做法和物权做法是两个分别的做法,物权做法无效并不等于债权做法无效,债权做法有效也并不代表物权做法就有效。满意的话请采纳,谢谢!

2018-11-13 04:30:30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大渡口区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徐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