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7年入河北拖拉机厂工作,2000年后长久放假,放假期间应不应该给破产赔偿金?我因该给多少年赔偿金?欠缴的三险应该有谁补交?请诸位专家予以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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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自动去职开公司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工作,但是目前的执行情况很不乐观。首先是用人单位是主动方面,他有权坚决原限定,也有权撤销原限定。
你如果违背了竞业限制的限定,马上就会受到追究;你不违背,单位能够不出赔偿金,你索要的时候,单位能够说不奏效;
所以在立法和执法的经过中,迂回的余地是很大的,有待于今后法律的完善。

2018-10-27 19:4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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