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怎样解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能够明确予以商定。当商定的解除要求成就时,即可解除合同。
从可否需要两方意思表示一致角度讲,解除租赁合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两方商量解除合同,另一种是一方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是法律或者合同赋予该方当事人的解除权,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除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则须由两方商量一致。只要不违背法律限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两方能够任意经过商量解除其合同,这同样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由于两方商量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法律不便对其作出限定。由于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是其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行使的结果是终止租赁关系,权利行使者又不承受法律职责,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行使这一权利,则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需要法律对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限定。
(一)、根据《合同法》限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能够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使用不当,招致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确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隶属承租人严重违约做法,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出租人应有权利一方解除合同,终止两方的租赁关系。
2、承租人私行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租赁合同明确商定能够转租的,承租人可径行转租,这隶属出租人认可;合同未商定转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成立后要转租,则必须先获到出租人的认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认可而转租的,出租人一方终止租赁关系。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托付租金的,应欠债务迟延履行的职责。得到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租人出租的直接目的所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就会使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租人无正当借口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这里所说的“正当借口”,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对支付时限商定不明、租赁物有瑕疵(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出租人不及时维修保养租赁物等非承租人犯错做法影响承租人正常支付租金的事由。在商定或者限定的时限内承租人无正当借口不支付租金,则隶属违约做法。
2)、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仍未支付租金。承租人没理由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法时限内支付,承租人在该时限期满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合法时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能够在合同中商定,也能够由出租人来确定,但不宜太短,也不宜太长。
租凭合同期满解除合同这个问题回答如上,望采纳。
2018-10-23 17:19: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