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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伤赔偿律师段彪永:代理超龄员工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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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6 · 19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段彪永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110399447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
咨询电话:13308806608
代表案例:71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曲直法律服务注重打造专业、高效的偏平化律师团队,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紧密的团队合作为曲直服务模式的鲜明优势。作为昆明近百家中小企业常年顾问,专业代理各类民商事,劳动争议,经济合同案件,是昆明首家专注于工伤赔偿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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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段彪永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年。他深耕于云南省内工伤赔偿领域,尤为专精于工伤赔偿案件,累计承办工伤案件已逾600件。其典型案例为代理张X与某个体户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案件,虽前期确认劳动关系败诉,但最终成功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

专业背景深厚

段彪永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刑法专业,取得硕士学位。他于2011年开始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99447,现任职于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此外,他还身兼云南省人力资源管理师协会副会长、昆明市律师协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会副主任、昆明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等多个重要职务。这些丰富的经历和头衔,为他在工伤赔偿领域的专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专注工伤领域

段彪永律师深耕于云南省内工伤赔偿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工伤案件已逾600件。在他承办的案件中,工伤赔偿案件占比约90%,同时在工亡案件、超龄工伤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诉讼领域,他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3件,其中主要集中在不予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比约80%。他还熟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部位增补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工伤赔偿领域的专业性可见一斑。

创立专业团队

段彪永律师创立了铁三角工伤律师团队,现有成员9人。该团队是云南省最专业的工伤律师团队之一,拥有丰富的工伤赔偿实务经验。特别是在工伤伤残部位增补、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工亡认定交通事故工伤双赔等重大疑难复杂工伤案件方面,有着深刻的办案心得和强有力的专业支撑,在业界有良好声誉,在工伤工友心中有着非常高的认可度。而且,段彪永律师秉持“只为受伤农民工代理工伤案件,不接受公司老板的案件委托”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观,赢得了众多工伤工友的信任。

案件背景详情

2021年10月,张X与普X通过电话沟通“工资2200元每个月+提成+全勤奖”后于次日开始营业员工作。普X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张X工资,2022年6月,普X将张X工作的游乐园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游乐园服务。双方未明确过用工主体,也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23年7月,张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张X无责任。2023年8月,个体工商户出具《工资证明》给张X。

仲裁诉讼波折

张X发生工伤后,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赔偿。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张X提交仲裁申请之日年龄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张X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张X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张X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理由是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上诉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并未登记成立,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022年6月后,被上诉人登记成立已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上诉人此时已年满52周岁,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双方当事人不满足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条件。

重新启动认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确认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一直是争议非常大的实务问题。大部分律师认为能确认劳动关系就能认定工伤,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段彪永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按部就班地进行仲裁和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因2020年有胜诉的成功案例。劳动争议仲裁不予确认劳动关系在意料之中,但一审和二审败诉却出乎意料。一审法院还给出书面判后答疑,让律师感受到法官的用心和真诚。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件败诉后,律师认为案子无法再继续开展,并遗憾告知当事人打不赢官司。然而,在段彪永律师直播的咨询过程中,出现了不止一个工友达到退休年龄却能认定工伤的实例,这些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基于这些实务经验,段彪永律师又重启了张X案件的工伤认定。

最终取得成果

2025年3月,张X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X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这个案件引发了段彪永律师的思考,他认为大家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可能千差万别,法律适用也一直在变迁,真正专业的工伤律师,不仅需要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需要接触大量的工伤实务案例,与时俱进,打破旧有认知,在实务层面做出对工伤工友有利的判断,勤勉尽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段彪永律师及其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在工伤赔偿领域不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未来也将继续在该领域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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