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公司的两个股东代表,根据上级公司限定现不应予持股,从非股东代表(本公司的股东)中选取,怎样变换?

江苏 - 无锡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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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答疑法务

地区:江苏 - 无锡

公司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如下:  
一、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明确限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限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能够使代表小股东意识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夺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能够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二、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更好地保护小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法限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翻阅公司会计账簿。但翻阅会计帐簿可否包括翻阅会计凭证法律未明确限定。翻阅会计凭证是股东获悉公司情况的最重要手段。因此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有权翻阅会计凭证,能够有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又限定若公司有合法根据认为股东翻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拒却提供翻阅。如果不进行界定“不正当目的”,小股东的正当要求往往被大股东以此借口而拒却。
三、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夺工人代表的比例。公司法限定,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员中能够有公职分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工人代表。在章程中明确限定工人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要求。工人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无关系,但是工人代表的增加能够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四、在章程中争夺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做法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流程。公司法限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流程,除本法有限定的外,由公司章程限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流程,除本法有限定的外,由公司章程限定。”因此,能够商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限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五、商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当承受的赔偿职责的具体要求和计量方法。公司法限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职分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限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该条法律限定中,第一次把违背公司章程的做法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受职责的要求之一。公司法又限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事实上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背前款限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怎样赔偿,应当有具体的损失计量方法。因此,在章程中应当明确商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第三人应当承受职责的具体要求和损失的计量方法,以使上述法律限定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章程中商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为了限制和清除因资本多数决原则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小股东,能够考虑在章程中争夺商定控股股东负有如下两方面的诚信义务:第
一,在股东大会召开和决议经过中,应当保证小股东股东权的行使。第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应当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虽然能够根据多数股东的意思作出决议,但是,应当确保公司的决议不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2018-10-09 01:0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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