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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精研顾问团
地区:四川 - 甘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爸妈给钱为娃儿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给钱人娃儿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限定,视为只对自己娃儿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纷争案件 由两方爸妈给钱买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娃儿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方按照各自爸妈的给钱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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