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限定:“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借口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限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置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限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限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限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因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诉讼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流程的除外。”现在单位解除工人不通知工会,基本上会被判违法免职。至于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可否需通知工会,各地司法实践有分别做法,从实务中看,绝大多数地区的做法都是能够不通知。有个别地区限定需通知当地工会,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限定,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借口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实务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能够是镇、乡、城市街道的基层工会,也能够是县级以上总工会。
2018-05-28 20:58: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