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年初组织竞聘上岗后,以减员增效、岗位已被合并为由对我提出N十1补偿但最高不超12个月要求我离职,或者去生产线工作,我提出身体问题原因不能承受生产线劳动强度,同时新安排工作与劳动合同签定岗位不一致(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数据统计员)拒绝所安排的生产线操作工工作。另提出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按1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遭公司拒绝,之后找我谈话以我待岗两个月无工作输出为由要么离职要么去生产线工作,否则部门及人事会组织对我个人工作能力、业绩作评估后将工资降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月也就是被认定待岗第三个月,再次找我谈话以上年度绩效考核为c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我签调岗通知书,同时本月工资发放后发现被降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这样的做法有相关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提出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按1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同时本月工资发放后发现被降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这样的做法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江苏 - 南京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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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案指导团

地区:江苏 - 南京


1、你与公司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针对公司调岗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工作,用人单位才能调岗,并且也是需要经过相关程序的;
3、你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职员,如果单位要给你调整到生产岗位是需要跟你协商一致的,如果你公司未跟你商量,私自就给你调岗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4、并且,用人单位如果对你调岗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需要与你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如没有与你协商,是违法的;
5、你可以以用人单位私自对你进行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基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劳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8-05-21 15:0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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