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属地为杭州市富阳区,17年11月员工工伤,9级伤残,社保赔给了伤残补贴金(9个月薪水共计2万三千余元)在此特来询问该员工上述诉求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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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律守护者

地区:浙江 - 温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准则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水,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水,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具体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限定。劳动合同终止后,该员工能够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

2018-05-25 04:55: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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