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当事人商量不能就变换劳动合同达到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工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工人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能够裁减人员。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商定的劳动合同终止要求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以上是劳动法内容,无明确提议劳动合同到时必须提前三十天。
2018-04-16 11:58: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