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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租赁合同商定租期为三个月,到时终止,房东无权一方要求续租—个月,其主张依法无效,可不予理采。
2.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限定:房屋租赁时限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借的,应当在租赁时限期满前三个月提议。据此,房东提议不续也须提前一月通知,与法无据。
3.如合同商定有:到时不续租也须提前一月通知,则你应按商定未通知的违约职责承受;如未商定违约金数额,法律限定原则为:按房东事实上损失为限,承受违约职责。房东无权直接以押金抵偿。如合同未商定须通知,则无论依法或依约,房东均无权扣押押金。
4.建议:不要再使用该房屋;留有房屋已交回证据〈如房东出具的房屋收据或钥匙收据〉;向房屋局、工商局、媒体投诉,无果,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会获支持。祝维权成功!
2018-03-02 23:32: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