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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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什么意思

河北 - 邯郸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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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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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支持对象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明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同时,要求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为了切实减轻相关供应商重复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即可,无须出具证明声明函内容的其他材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05-01 18:2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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