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可以。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可以找出证据证明仲裁时效中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象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1-04-25 13:1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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